俄罗斯地处北极圈邻近,是个异常寒冷的国度,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他们对酒的爱好水平。 俄罗斯人是个爱好饮酒的民族。无论是伏特加、威士忌等烈性酒,还是葡萄酒、啤酒等酒精低含量饮品,无一不与俄罗斯人的生涯亲密相干。俄罗斯位于地球北部,大部分国土处在寒带地域,冬季漫长寒冷。天然的地理地位和蔼候条件更使俄罗斯民族和酒结下了不解之缘。每逢佳节喜庆或亲朋聚首,酒都是俄罗斯人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随着俄罗斯人民生涯程度的进步,对各类酒品饮料需求增长的同时,酒类产销进程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猖狂,假酒中毒事件时有产生;一些企业偷税漏税,使国度财政遭遇重大丧失等严重捣乱酒类产销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引起了俄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增强对酒类市场的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俄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试图通过增强对酒类产销的调控以到达打击和减少假冒伪劣、进步产品德量、保护国度和人民好处的目标。 一、俄酒类生产和花费市场现状 众所周知,俄罗斯以“伏特加酒”著名于世,是世界上较大的伏特加酒市场。据俄全国酒类协会资料,1998年俄罗斯人均年花费20.4升烈性酒,1999年对酒精含量高于40度的烈性酒的花费增加了10%,到达人均22.4升。近年来由于俄市场上酒类饮料品种日益丰硕多样,俄罗斯人的口味也产生了变更。烈性酒的花费占含酒精饮品花费总量比例由1999年的73.5%降低到2000的70.1%, 2001年的66.2%, 2002年的63.2%。2003年俄伏特加酒的花费量有所下降,是近5年来较少的一年,年花费量也前列次低于人均20升的程度。花费量的减少自然影响到了伏特加酒的产量,2003年俄伏特加酒的产量为13.49亿升,与2002年相比减少3%。其它烈性酒,如威士忌、白兰地等的花费量也呈逐年降低趋势。 与此同时,俄啤酒业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加上俄罗斯公民自身健康意识的加强,啤酒成为了宽大花费者的选择,2002年俄就约有76%的酒类喜好者饮用啤酒。啤酒正逐步代替伏特加酒在俄罗斯人心中的地位,成为俄罗斯人较爱好的饮品。1999年啤酒所占市场份额不到15%,目前已经到达了50-60%,而且持续增长趋势非常显著。据统计,近5年来俄罗斯人均每年对啤酒的花费量从22.5升猛增到49升。2003年俄罗斯的啤酒花费量首次超过伏特加酒。 在俄罗斯酒类市场上,葡萄酒的受欢迎度仅次于伏特加酒和啤酒。2003年葡萄酒花费量增加了1倍多,年人均到达5.5升。俄市场上的葡萄酒一半是进口产品,2002年俄进口的葡萄酒约为3-3.5亿升,其中60%来自从摩尔多瓦、格鲁吉亚和乌克兰。 目前俄各种酒类产品价钱由俄依据酒类产品的酒精含量多少分为:1、酒精含量低于9%的酒类产品:其价钱为80-160卢布/升;2、酒精含量在9%-25%之间的酒类产品:其价钱为240-360卢布/升;3、酒精含量高于25%的酒类产品:其价钱为600卢布/升以上。 二、俄对酒精及酒类产品生产与流通的有关法律规定 俄罗斯作为酒类花费大国,其市场竞争剧烈。大批外国酒、走私酒、假酒不断充满俄市场,对其民族工业形成较大冲击,造成国库税收流失,伤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为增强国度对酒类市场的管理,俄联邦于1995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酒精及酒类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度调控联邦法》。1999年该法经过修正弥补,更名为《关于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度调控联邦法》(以下简称《调控法》),全文共分4章26条,是目前俄联邦对其酒类市场进行监视管理的基本文件。此后,随着酒类市场的发展和新问题的涌现,2001年12月、2002年7月俄联邦又两次公布法令,对该法的部分内容做了恰当修正和弥补规定。 依据现行的《调控法》,俄联邦对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与流通实施国度垄断,上述产品的价钱、出口、进口、配额、允许、实行监视、制定和征收花费税、制定国度尺度、同意生产与流通的技巧条件、进行统计、制订掩护花费者健康及权益的综合办法等由俄联邦调控。 《调控法》对酒精、酒类产品和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范畴做了一些限制,其中,针对酒精的流通,该法规定,只有具备对酒精进行储存、质量检测装备的企业才可从事酒精的购销业务;只许可拥有配额的企业采购酒精;只许可在配额规模内向联邦主体出售酒精用于其花费需求;只许可拥有酒精进出口允许证的单一国有企业或国度控股51%以上的企业从事酒精的进出口业务。 《调控法》规定了对酒精的采购实施配额管理。依据俄联邦及其主体对酒精的花费需求,以及从酒精的生产与花费平衡角度动身,肯定酒精的采购配额,用于生产国内花费酒精产品的酒精采购配额总量不得超过上年配额的10%;酒精采购配额只发给具有合法允许经营酒精业务的企业;具备材质勤俭、环保安全技巧的企业有权优先获得酒精生产或花费配额;酒精采购配额的肯定程序由俄联邦制订。 对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条件,《调控法》规定,企业从事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须持有关允许证;只有从食物原料中提取的酒精才可用来生产酒类产品及含酒精食品;酒类产品零售须附俄文解释:品名、价钱、厂家名称(法定地址)、产地国、品德证明、国度尺度、容量、对产品的口味和蔼味发生影响的重要成分、与国度尺度相比对人体有害成分的含量及食用禁忌、生产日期及食用期限或较终食用期限。 在酒类产品的课税及标志方面,根据俄联邦法定程序对酒类产品的税费进行盘算和缴纳;成品中含酒精含量在9%以上的酒类产品(出口产品除外)必需附有联邦特别标签;进口的酒类产品要附有花费税标签;在俄联邦境内生产的用于零售的酒类产品要附有处所特别标签。俄联邦主体经与俄联邦授权的国度机关协商后,肯定许可树立征收花费税商品仓库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发放处所特别标签的程序;俄联邦则规定总请求。俄联邦特别标签、花费税标签和处所特别标签的式样由俄联邦肯定,其价钱不能超过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规定的对酒精含量超过25%的酒精产品所征收税率的1%。如酒类产品的包装不适于粘贴上述标签,可依照俄联邦规定的程序免予粘贴,但必需全额纳税。从事酒类产品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的物主应依据俄联邦法律对上述标签的真实性及粘贴的准确性负责。 俄联邦对酒类产品的进出口进行调节。有从事酒类产品进出口及存储允许证的企业方可依照俄联邦海关法律规定进行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酒类产品(葡萄酒、白兰地制品及啤酒除外)的全年流通总量中进口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全年出售总量的10%,其中酒精含量在15%以下的产品不少于进口产品总量的60%;进口产品的质量应不低于国度尺度和技巧请求;酒类产品的进口调节及质量监视程序由俄联邦制定。 俄联邦对从事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与流通的运动实施允许制度。只有企业法人,不论其所有制情势如何,凭俄联邦授权机关发放的并在全国规模内有效的允许证(联邦允许证),以及俄联邦主体授权机关发放的并在该主体及其订有协定的其他联邦主体境内有效的,方可从事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酒类产品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的零售除外);下列运动须持有允许证:酒精及变性酒精的生产、储存及供货;酒精及酒类产品的采购、储存及出口;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储存;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进口、储存及供货;非食用酒精产品的生产、储存及供货,以及用酒精作原料或辅料的其他生产运动;酒类产品的零售。 《调控法》规定的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进出口允许证制度呈以下特色:允许证只发放给企业并许可从事所有酒类及含酒精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已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4万个法定较低工资、从事酒类产品供货在一年以上(酒类产品年进口额不低于500万升纯酒精)的企业才有资历获得酒类产品进口、储存及供货允许证;如遇企业重组,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吸收允许证并从事上述经营运动,在此情形下,不请求该法定继承人及其子公司必需具备从事酒类产品供货一年以上;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一次性允许证的进口、出口、储存及供货量不超过5000升纯酒精、海关估价不超过1万个法定较低工资、期限不超过5个月。 俄联邦依据其法律授权机关的决议,对下列情形非法流通的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予以没收:无允许证、无品德证明、无联邦特别标签、花费税标签或处所特别标签、粘贴假标签、不符合国度尺度及技巧请求、含有非食物原料酒精或变性添加剂(非食用酒精产品除外)、无主货物、无合法证明;被没收的产品将依据有关机关的决议进行保留;被没收的不符合国度尺度和技巧请求的产品,以及含有非食物原料酒精或变性添加剂的产品将在合同条件下加工成工业用酒精或用于非食用酒精产品;不能加工的被没收产品应予以烧毁。 《调控法》对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与流通范畴的限制,下列情形属于被制止之列:用非食物原料酒精及含酒精非食用产品来制作酒类产品及含酒精食品;生产酒精不用检测仪器;产品名称未经国度注册而生产的酒精、变性酒精、酒类产品及含变性酒精产品;酒精零售(北方边远地域除外);向无允许证企业销售酒精;超配额销售酒精;无合法证明的酒精及酒类产品的流通;无品德证明、无花费税标签或特别标签或粘贴假标签的酒类产品出售;包装不符合国度尺度的酒类产品供货;将生产酒精及酒类产品的重要技巧装备出租;签署以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为交流商品的易货合同,已签署的此类合同无效;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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