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真正懂得国外烈酒的营销模式,只有成为它们的对手能力解开其中的奥秘,我要做的就是打破国外烈酒质价不匹配的市场格式。”席玉直言他与国外烈酒的博弈和市场战略。 席玉先后开发了一系列的伏特加、威士忌产品,从产品研发到生产出售、从文化塑造到品牌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他都竭力做到尽善尽美,使阿赫斯(Ahus)成为西南前列伏特加品牌,逐渐在全国市场遍地开花。在这10年中,与国外烈酒的一次次交锋使他对国外烈酒从一无所知到有所懂得,再由有所懂得到相当熟习。 席玉以为,国外烈酒在做文化、做品牌方面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正当竞争手腕,意在打击行业竞争企业和防御潜在进入者,如抢注国内竞争者品牌商标、买场行动、局部推销等。 “抢注国内竞争对手的品牌商标,是国外烈酒企业在买场、局部推销均不能有效击垮本土竞争对手的时候采取的一个主要手腕。”席玉介绍,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上市后,以绝对的价钱优势博得了花费者的青睐,用了近2年时光将产品笼罩了全国80%以上的主要城市。 “瑞典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是生产绝对伏特加的著名企业,在看到阿赫斯(Ahus)伏特加在中国市场一路飙升的情形下,就开端抢注我倾力打造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品牌商标,他们在对33类酒类商标的这一抢注未胜利后,就向国度商标总局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我方的Ahus阿赫斯33类酒类商标的无理请求,而在他们看来这竟然是正常的竞争手腕!” 在多年与国外烈酒的博弈中,席玉积聚了名贵的经验。他说明道:“抢注品牌商标是一种手腕,但是买场行动更是国外烈酒企业较广泛采取的出售模式,这就为竞争者的进入设置了一道伟大的市场壁垒,同时也是对花费者的‘绑架’。在我国的法律中,买场行动是明令制止的。当买场行动并不能有效阻拦竞争对手的时候,局部推销就成为他们的竞争手腕。国外烈酒企业究竟不可能将所有的场合都买下,但是一旦涌现某个场合中某款国内伏特加出售火爆的现象,他们就不惜成本低价推销将之击退。” 从西南边境到首都北京,历经10年风雨坎坷和不懈抗争,2011年8月29日,国度商标总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有了成果:Ahus阿赫斯争议商标予以保持,席玉较终得到应有的答案。 “这是鼓舞人心的!Ahus阿赫斯商标案的成功是民族尊严的体现。而作为民族品牌,阿赫斯(Ahus)伏特加在反抗国外烈酒品牌的10年中较大的收获是,懂得国外烈酒的商业模式后,可以针对其不同的策略采用应对办法,让民族品牌能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会将以上收获与行业同仁分享,推进白酒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席玉冲动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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