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奢靡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拟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施专税,而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推举浏览:酒,喝的是记忆的味道) 从周公宣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敛聚财赋的主要手腕。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施了"重本抑末"的根本国策。酒作为花费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制止百姓酿酒,对酒实施高价重税。其目标是用经济的手腕和严历的法律克制酒的生产和花费,勉励百姓多种食粮;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度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禁酒的成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停止。唐为了敷衍军费开支和赡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录,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田地。为确保国度的财政收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录:"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历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酒税一般由处所征收,处所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处所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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