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实施酒政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行的必要手腕,南宋的隔酿法和元朝的酒税均摊法都属于古代比拟成熟的酒政。 南宋时代隔酿法 这是南宋时采用的一种变通办法,办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合,置办酿酒器具,大众自带食粮,前来酿酒,官府依据酿酒数目的多少收取必定的费用,作为特别的酒税。此法实施过一段时光,得到推广。 元朝时代酒税均摊法 元和六年(811年),食粮大熟,有的处所斗米只值二钱,食粮多,必定酿酒盛行,酒价必定下跌。如果再不转变本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破产。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剂了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新唐书·食货志》)。《旧志》记录:"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这解释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土地越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制止了。这是向全部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域,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自由经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大众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必定的财政收入。 在国度实施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施必定水平的处分。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置,重者处以极刑,可以说是酒业的把控是十分严厉的。(起源:酒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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